公告日期:2026-02-09
证券代码:874896 证券简称:奉加科技 主办券商:国新证券
奉加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2 月 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
于发行 H 股并上市后生效的<奉加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草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奉加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奉加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和《内幕消息披露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份上市地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奉加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附属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他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或对尚未披露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和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设立办公室,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定期业绩公告、临时公告的资料收集和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外出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理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六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应严格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份上市地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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