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9
证券代码:874896 证券简称:奉加科技 主办券商:国新证券
奉加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2 月 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
于发行 H 股并上市后生效的<奉加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
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奉加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奉加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员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奉加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交易及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4.07 条有关百分比率的规定计算所得的任何一个适用百分比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25%)或以上的交易(包括一次性交易与需要合并计算百分比率的一连串交易,但不包括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或经香港联交所批准可获豁免股东会批准的交易)或任何一个适用百分比率达到百分之五(5%)或以上的关连交易(包括一次性交易与需要合并计算百分比率的一连串交易,但不包括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或经香港联交所批准可获豁免披露或公告的关连交易);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担保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 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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