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2
公告编号:2026-009
证券代码:874891 证券简称:铭仕兴新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浙江铭仕兴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经浙江铭仕兴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铭仕兴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 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铭 仕兴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
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
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
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 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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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披露。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主动接受全国股转公司的指导、监督和约束,加强公司自律管理。
第七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
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上市时签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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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
第十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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