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法拉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法拉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法拉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法拉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拉迪”或“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作为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就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所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了《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法拉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5年
10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浙江法拉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释义与《法律意见书》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和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下列问题仅根据《审核问询函》有关问题原文摘录):
一、根据申报文件,(1)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供应商变动较大,并且存在不同报告期公司采购内容相差较大的情况。(2)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三变科技、金三角是公司的主要供应商,2023 年公司第二大供应商德运智能为公司关联方,且与公司存在客户和供应商重合的情况。(3)报告期各期末,
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4,829.86 万元、4,944.63 万元和 6,649.45 万元,主
要由原材料和库存商品构成。(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增长较大。
请公司:....(. 4)关于德运智能.....②说明公司向德运智能采购的必要性、商业合理性,公司 2024 年及以后未再向德运智能采购的原因,德运智能 2025年 6 月变更经营范围并停止经营的背景、原因、合理性,合同作价、条款和
各项约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⑤说明德运智能目前的处置情况、人员安置情况及后续安排,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请律师核查事项(4)②⑤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说明公司向德运智能采购的必要性、商业合理性,公司 2024 年及以
后未再向德运智能采购的原因,德运智能 2025 年 6 月变更经营范围并停止经营的背景、原因、合理性,合同作价、条款和各项约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1、说明公司向德运智能采购的必要性、商业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向德运智能主要采购综合配电箱(JP 柜)、断路器等产品,采购原因主要是由于公司不生产相关产品,采购相关产品主要用于与公司的变压器、调压器等组成整套设备对外销售,公司向德运智能采购价格公允,且交货及时。公司向其采购其他品类产品,如特定型号的环网柜、变压器、调压器,主要是由于部分订单交货较急,所需的型号法拉迪自身不生产,因此向德运智能采购,以节省交货时间,相关采购价格公允。公司向德运智能的采购具备必要性和商业
合理性。
2、公司 2024 年及以后未再向德运智能采购的原因
报告期,公司向德运智能的采购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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