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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6 15:46:42 股吧网页版
映日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6


证券代码:874886 证券简称:映日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管理部门”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负责管理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包括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监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规则。

第四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
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制度。

全国股转公司对上述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公司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置
备于公司住所,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经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等。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
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披露规则》及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披露规则》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管理部门、主办券商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实施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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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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