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4886 证券简称:映日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权益分派》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提出是否进行现金分红及分红金额的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并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分配比例,避
免出现超额分配情形。
第六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经过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审核同意后提请股东会审议,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可以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二)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七条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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