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证券代码:874885 证券简称:鑫巨宏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选 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或多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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