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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2 17:29:10 股吧网页版
鑫巨宏:累计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2


证券代码:874885 证券简称:鑫巨宏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累计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 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选举 2 名及以上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八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当地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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