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1
证券代码:874885 证券简称:鑫巨宏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等八项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
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无锡鑫巨宏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
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
第五条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
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第六条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1)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2)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3)公司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5)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
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二)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
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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