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4882 证券简称:金晖隆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总经理的工作及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实勤勉,廉洁公正,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八条总经理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与责任
第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批准各项工作计划及实施细则;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公司财务总监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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