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4882 证券简称:金晖隆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规范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
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公司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五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除前款规定外,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本制度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九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条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被担保对象;
(二)为被担保对象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担保对象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被担保对象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被担保的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被担保的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被担保的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六)因与被担保的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七)其他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被担保对象;
(二)为被担保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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