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1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092号
致: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新科技”或“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目 录
释 义...... 3
声 明...... 4
正 文...... 5
一、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 6
四、公司的设立...... 11
五、公司的独立性...... 15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7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22
八、公司的业务...... 3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7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50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59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62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63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4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65
十六、公司的税务...... 69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71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4
十九、《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法律风险的评价...... 74
二十、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5
二十一、结论意见...... 75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越新科技、公司、股 指 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份公司
越新有限 指 浙江越新印染有限公司,曾用名为“绍兴县海统贸易有限公
司”、“绍兴县越新印染有限公司”,系公司前身
沁皓新材 指 绍兴沁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富健合伙 指 富健企业管理(绍兴市)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富瑞合伙 指 富瑞企业管理(绍兴市)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章程》 指 《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挂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指引 1 号》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
第 1 号》
浙商证券、主办券商 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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