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1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2025)第 092-1 号
致: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新科技”或 “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出具了京天股字(2025)第 092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下称“原律师文件”)。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提及的相关法律事项,本所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申请挂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目录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4
二、《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2:关于环保事项...... 26
三、《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3:关于公司治理...... 42
四、《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8:其他事项...... 53
正文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文件:
(1)2018年12月,浙江越新印染有限公司存续分立并减资;
(2)2020年3月,公司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将余冬梅、余佳佳对越新有限5,500万元债权转为对越新有限的股权;
(3)公司历史沿革过程中,实际控制人濮坚锋等股东持有的股份长期由他人代持。
请公司:
(1)说明出资债权形成的真实性、债权出资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债权出资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
(2)①说明公司分立时分割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明细,分立资产的取得途径,分立时价格是否经过评估确认,分立时点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分立同时注册资本减少金额的确定依据;是否存在分立资产与负债不匹配的情况,如将与存续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划分到新公司,或者与新设公司相关的负债保留在存续公司的情形;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分立是否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失;②说明分立涉及的程序、债务分担等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③说明分立对公司业务及生产经营的影响;
(3)说明股权代持及解除还原是否取得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公司是否存在影响股权明晰的问题,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异常入股事项,是否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就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以下核查事项:
(1)结合入股协议、决议文件、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流水核查情况等客
观证据,说明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