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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9 20:04:30 股吧网页版
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9


关于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1.关于排污权。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外购排污权的原始金额为 5,865 万元,计入无形资产,目前已摊销完毕,仍在正常使用中;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中排污权使用费金额分别为 126.80 万元、126.80 万元。

请公司:(1)说明公司排污权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情况、定价依据、使用情况、未来预计可使用年限、续期是否存在障碍及成本投入情况等;(2)说明外购排污权计入无形资产的合理性、摊销年限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流动性风险。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94.50%和 65.60%;
(2)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34 亿元和 1.93 亿元,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较好;(3)2023 年公司存在多笔通过关联方的大额转贷,期末转贷余额 2.58 亿元。
请公司:(1)说明在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较好的情况下短期借款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借款资金的主要用途,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和现金流情况,详细分析公司借款的必要性、合理性;(2)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关联方大额转贷的原因及合理性,转贷涉及的累计金额、具体明细及规范情况;结合关联方转入、转出明细、时间间隔等,说明是否构成资金占用、是否需要计提利息;(3)结合报告期各期收付款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营运资金不足的流动性风险。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营业收入。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47,628.96 万元和 53,748.25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公司销售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4.01%和 14.07%,客户较为分散;公司在接受客户印染加工委托后,需经客户验收合格后向客户收取费用。

请公司:(1)结合具体业务模式、合同条款约定等,说明公司收入确认时点是否考虑客户验收时间,收入确认时点的恰当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明显差异;(2)结合合同条款约定、生产加工业务实质等,说明公司业务模式是否属于委托加工,采用总
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的判断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3)结合报告期内客户增减变化情况、客户中新增客户家数及金额、老客户复购家数、金额及复购率,说明公司与客户合作的稳定性;说明客户中是否存在公司关联方、前员工参与设立的情形,如存在,说明合作原因及背景。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走访的具体方式,走访对象的选取标准和依据;说明报告期内回函相符、未回函、回函不符的金额及占比,对未回函、回函不符部分分类说明具体差异原因、金额及补充执行的核查程序及充分性;对报告期内收入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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