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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5 05:58:31 股吧网页版
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函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4

关于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
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问询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关于历史沿革。根据申报文件,(1)2018 年 12 月,
浙江越新印染有限公司存续分立并减资;(2)2020 年 3 月,公司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将余冬梅、余佳佳对越新有限 5,500万元债权转为对越新有限的股权;(3)公司历史沿革过程中,实际控制人濮坚锋等股东持有的股份长期由他人代持。

请公司:(1)说明出资债权形成的真实性、债权出资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债权出资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2)①说明公司分立时分割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明细,分立资产的取得途径,分立时价格是否经过评估确认,分立时点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分立同时注册资本减少金额的确定依据;是否存在分立资产与负债不匹配的情况,如将与存续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划分到新公司,或者与新设公司相关的负债保留在存续公司的情形;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分立是否
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失;②说明分立涉及的程序、债务分担等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③说明分立对公司业务及生产经营的影响;(3)说明股权代持及解除还原是否取得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公司是否存在影响股权明晰的问题,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异常入股事项,是否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就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以下核查事项:(1)结合入股协议、决议文件、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流水核查情况等客观证据,说明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等主体出资前后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并说明股权代持核查程序是否充分有效;(2)结合公司股东入股背景、入股价格、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入股价格是否公允,入股行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未披露的情形,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问题;(3)公司是否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股权代持事项,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争议。
2.关于环保事项。根据申报文件,公司属于重污染行业,被当地环保监管部门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2022 年 9月,公司年产 25,989 万米高档印染面料升级技改项目验收时,因污水预处理装置尚未建设完毕,相关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但该装置未纳入验收范围。

请公司:(1)说明该污水预处理装置环保验收的进展情况,公司是否存在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的情况,是否因此被行
政处罚,是否在申报挂牌前办理完毕,该事项是否符合《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1-12 环境保护”中关于重污染行业环保验收的要求;(2)说明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生产经营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请按照业务或产品进行分类说明;(3)说明公司现有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公司是否按规定及时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等情况,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4)说明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治理设施的技术或工艺先进性、是否正常运行、达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以及是否符合要求、处理效果监测记录是否妥善保存;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5)说明公司最近 24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公司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公司治理。根据申报文件,公司实际控制人濮坚锋合计控制公司 57.33%的股份表决权且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公司股东沈楷越直接持有公司 26%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与实际控制人濮坚锋为甥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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