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5
证券代码:874868 证券简称:华日激光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华日 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
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如有)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八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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