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
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五月
目录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4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及控制权稳定性......53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3、关于公司独立性......68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7、其他事项......8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日激光”)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下发的《关于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与《法律意见书》一并理解和使用,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挂牌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释义、简称等有关内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现有股东徐进林、ZHENLINLIU(刘振林)为外资股东,长光华芯、金橙子为上市公司;公司 2003 年设立时为中外合资企业,
日本 F.M.E 缴纳日元 948.51 万元(折合人民币 66.5 万元),并以专有技术“二
极管激光打标机”作价人民币 66.50 万元进行出资;2010 年华工激光以无形资产“激光器中微通道模块”发明专利作价 234 万元对公司增资;2011 年徐进林以专
利技术作价 600 万元对公司出资;2020 年 ZHENLIN LIU、华快激光分别以其
持有的华锐激光 23.33%、16.67%股权作价 2,337.6520 万元、1,670.3240 万元公司增资。(2)2005 年,日本 F.M.E 将其所持公司 50%无偿转让给华工激光,公司变更为内资企业。(3)2020 年 5 月,公司实施国有企业改制,华工投资、
华工激光通过产权交易所将所持华日激光 52%股权 18,321.51 万元转让给 6 家联
合体,本次转让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在设立、股权变动、增资等过程,多次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国有产权占有、变更登记。(4)超快科技合伙为 2016 年增资
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于 2018 年 10 月、2024 年 9 月将股权转让给外部自然人
股东屈向军、徐少华后退出挂牌公司并注销,屈向军在超快科技出资时向相关员工提供了借款 433.50 万元,后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还款;2022-2024 年公司发生多笔股权转让,其中机构股东斐然源通、自然人股东屈向军退出公司的转让价格明显较低。(5)公司有 4 个员工持股平台,报告期内公司实施过股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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