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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0 15:38:15 股吧网页版
华日激光: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推荐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推荐报告

主办券商

二〇二五年五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

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日激光”、“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公司”或“公司”)就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事宜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并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我公司”)作为其挂牌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调查指引》”)的要求,中信证券对华日激光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以及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华日激光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出具本推荐报告。

一、中信证券与华日激光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主办券商与华日激光不存在关联关系。主办券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华日激光不存在持有主办券商股份的情况。

二、尽职调查情况

中信证券推荐华日激光挂牌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根据《业务规则》《调查指引》的要求,对华日激光进行了尽职调查,调查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

项目小组与华日激光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员工等进行
了交谈,并同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交流;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尽职调查报告》。

三、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立项程序及立项意见

2025年1月7日,华日激光项目经中信证券立项会议审核,同意该项目立项。
(二)质控程序及质控意见

2025年1月19日,华日激光项目小组向质控组提交质控申请。质控组于2025年1月20日至2025年1月24日对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就审核过程中存疑或需要关注的事项及发现的问题出具初步质量控制意见。

项目小组根据质控组反馈的审核意见对工作底稿进行了补充完善,质控组对补充的工作底稿进行了审阅,并完成了工作底稿验收,并对该项目履行了问核程序,问核情况形成电子文件记录提交内核会议。

结合上述审核情况,质控组出具了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

在质控组审核过程中,根据审核人员意见,项目小组补充完善了相关尽调程序及工作底稿,并对公开转让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质控组对相关底稿验收通过。

(三)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1、内核程序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依照规定程序对华日激光挂牌项目拟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备案文件进行了审核。参与审核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分别为:武璟、董楠、孙琳琳、鲍奕旻、王霞、
任一优、马哲,其中注册会计师为:董楠、王霞、任一优,律师为:马哲。上述内核委员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中内核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形;不存在本人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在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的情形;不存在外聘成员所在的机构对申请挂牌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召开了该项目的内核会议,会议形
式为现场及电话会议。参会内核委员为:武璟、董楠、孙琳琳、鲍奕旻、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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