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
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三月
目录
声 明......4
释 义......6
正 文......9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9
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10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10
四、公司的设立...... 15
五、公司的独立性...... 18
六、公司的股东...... 20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53
八、公司的业务...... 8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5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95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101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03
十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04
十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05
十五、公司的税务...... 107
十六、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11
十七、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12
十八、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13
十九、推荐机构......116
二十、相关责任主体所作出的公开承诺......116
二十一、结论意见......117
附件一: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119
附件二: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权...... 125
附件三: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2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日激光”)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 明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报告期内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主办券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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