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4863 证券简称:京博农科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和《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3名,其中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董事资格;
(二)不存在本制度第九条所规定的情形;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条所规定的情形;
(四)具备非上市公众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五)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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