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1 15:31:33 股吧网页版
京博农科: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4863 证券简称:京博农科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办法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控
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和《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以及购买股票
、债券、国债、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形式。

本办法中的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
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
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重大投资的决策机构,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重大对外投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其他机构批准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投资事项。

公司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前款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 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 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权限之外的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总经理办公会执行。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方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