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威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一、《问询函》问题 1 关于境外销售...... 5
二、《问询函》问题 4 关于历史沿革...... 8
三、《问询函》问题 5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 42
四、《问询函》问题 6(4)关于境外子公司...... 73
五、《问询函》问题 6(5)关于劳务派遣...... 80
六、《反馈意见》问题 6(6)关于继受专利...... 85
七、《反馈意见》问题 6(7)关于公司治理...... 88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威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广东威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威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诺高”)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向公司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威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关于广东威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就《问询函》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威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本次挂牌相关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上述所有内容均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询函》问题 1 关于境外销售
“关于境外销售。根据申报文件,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 8,757.53 万元、10,772.07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1.53%、88.33%,第一大客户
Homewerks Worldwide, LLC 报告期各期销售占比分别为 49.19%和 52.92%。
请公司:(1)说明主要境外客户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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