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关于深圳市蓝鲸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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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蓝鲸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三板字(2025)第 006-01 号
致:深圳市蓝鲸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蓝鲸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鲸智联”)的委托,担任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已于 2025年 9月 18 日出具了《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蓝鲸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5年 10月 15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蓝鲸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信达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蓝鲸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的补充。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信达律师在《法律意见书》所作的声明及释义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3
二、 关于历史沿革...... 14
三、 其他事项之(1)关于境外子公司...... 26
四、 其他事项之(5)关于其他事项...... 35
五、 其他补充说明...... 41
一、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审核问询函》4.关于特殊投资条款。根据申报文件,蓝鲸智联、甘茂煌、陈盛强、蓝鲸智享、蓝鲸智驾、必达同创与投资人复星智联新能、复星重庆基金、欧阳勇、骆天分别签订了特殊投资条款,部分条款在挂牌期间存续。
请公司:(1)全面梳理并以列表形式说明公司现存有效、挂牌期间附条件恢复效力(如涉及)的全部特殊投资条款内容,是否存在公司作为义务承担主体等《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定的需要清理的情形,转让限制、拖售权、反稀释、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等条款的可执行性,是否存在已触发、待履行的回购条款;(2)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未解除或附条件恢复的特殊投资条款,已解除特殊投资条款是否自始无效,解除过程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情形,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结合股份回购条款触发条件及触发可能性、回购价款、回购方各类资产情况,说明回购义务主体的履约能力及对公司股权结构、相关义务主体任职资格及其他公司治理、经营事项产生的影响。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全面梳理并以列表形式说明公司现存有效、挂牌期间附条件恢复效力(如涉及)的全部特殊投资条款内容,是否存在公司作为义务承担主体等《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定的需要清理的情形,转让限制、拖售权、反稀释、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等条款的可执行性,是否存在已触发、待履行的回购条款
1、全面梳理并以列表形式说明公司现存有效、挂牌期间附条件恢复效力(如涉及)的全部特殊投资条款内容,是否存在公司作为义务承担主体等《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定的需要清理的情形
根据蓝鲸智联、甘茂煌、陈盛强、蓝鲸智享、蓝鲸智驾、必达同创与投资人复星智联新能、复星重庆基金、欧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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