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关于深圳市蓝鲸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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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蓝鲸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三板字(2025)第 006-02 号
致:深圳市蓝鲸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蓝鲸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鲸智联”)的委托,担任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已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出具了《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蓝鲸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蓝鲸智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蓝鲸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信达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蓝鲸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信达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作的声明及释义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3
二、 其他补充说明...... 13
一、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审核问询函》3.关于特殊投资条款。根据公开申请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现存有效的特殊投资条款不存在公司作为义务承担主体等需要清理的情形。
请公司:以列表形式重新说明已终止条款及现存有效条款的具体内容,现存有效条款是否存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以列表形式重新说明已终止条款及现存有效条款的具体内容,现存有效条款是否存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024 年 12 月 25 日,蓝鲸智联、甘茂煌、陈盛强、蓝鲸智享、蓝鲸智驾、必
达同创与复星智联新能、欧阳勇、骆天签订《关于深圳市蓝鲸智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东协议》及《关于返投承诺的协议》;2025 年 1 月 17 日,蓝鲸智联、
甘茂煌、陈盛强、蓝鲸智享、蓝鲸智驾、必达同创与复星智联新能、复星重庆基金、欧阳勇、骆天签订《关于深圳市蓝鲸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简称“《股东协议》”),该《股东协议》取代各方于 2024 年 12 月签署的《关于深圳市蓝鲸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版本,同日,蓝鲸智联、甘茂煌、陈盛强、蓝鲸智享、蓝鲸智驾、必达同创与复星重庆基金、欧阳勇、骆天签订《关于返投承诺的协议》。
上述《股东协议》及各《关于返投承诺的协议》约定了复星投资方(根据《股东协议》,指复星智联新能、复星重庆基金、欧阳勇、骆天)享有的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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