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橡一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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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二轮问询函问题 1:关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3
二、 第二轮问询函问题 2:关于公司变更市场进入层级情况......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橡一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 01F20250905-05 号
致:河北橡一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挂牌规则》《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橡一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就本次挂牌相关事宜已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橡一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橡一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鉴于全国股转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向公司下发《关于河北橡一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本所现就第二轮问询函中要求本所经办律师核查的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均与其在《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中的含义相同。本所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的补充,并构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第二轮问询函问题 1:关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控制48家企业,其中部分企业存在从事房地产、融资担保业务等情形,部分房地产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
请公司: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控制的除房地产业以外其它企业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包括资产负债率等),部分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未予清偿的大额负债,是否存在大额未决诉讼、被执行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或破产清算等情形。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控制的除房地产业以外其它企业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包括资产负债率等)
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控制的除房地产业以外其它企业的主营业务、2024 年末的资产负债情况等相关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是否被 是否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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