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4-14
关于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
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问询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关于商业秘密纠纷。根据申报文件,公司多名董事、高管曾在四川省机械院任职,2000 年四川省机械院、密封所、日机有限就一通科技、彭建、鄢新华侵犯商业秘密提起诉讼;2021 年中密控股就一通密封、彭建、鄢新华侵犯商业秘密提起诉讼。
请公司说明:(1)两次诉讼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背景、侵权行为、案件金额、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等,诉讼相关方一通科技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四川省机械院、密封所、日机有限、中密控股之间的关系;诉讼所涉产品类别、报告期内相关产品形成的销售收入及占比,是否涉及公司核心技术或主要产品,量化分析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是否构成公司申请挂牌的实质性障碍,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后续是否再次发生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纠纷或存在相关风险;(2)公司两次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的原因,是否存在合规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的情形;结合公司目前专利技术的来源情况,说明公司是否与其他方存在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纠纷,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原任职单位保密或竞业禁止相关协议的情形,公司核心技术及主要产品是否存在被认定为侵权的风险,是否涉及核心人员原任职单位的职务发明,公司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措施及其有效性、可执行性。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历史沿革及股权纠纷。根据申报文件,(1)2018
年 12 月至 2024 年 3 月期间,彭建与鄢新华为一致行动人,
2024 年 3 月 29 日后,双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2)2015 年
6 月,公司增资价格为 23.64 元/股;(3)张达夫曾与公司、彭建、鄢新华存在股权纠纷,成都中院于 2021 年 3 月二审判决驳回张达夫诉讼请求;(4)公司设立荟贤信通、荟贤仁通等两个员工持股平台实施激励;(5)报告期内,公司大额分配股利。
请公司说明:(1)彭建与鄢新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双方对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存在分歧,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是否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彭建是否能以其任职、持股比例对公司形成稳定有效控制;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完整,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挂牌条件的情形;(2)2015 年增资价格
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3)张达夫与公司、彭建、鄢新华股权纠纷的背景、原因及具体诉讼情况,后续是否存在再次产生纠纷的风险,是否影响公司股权明晰性、稳定性;(4)公司股权激励是否实施完毕,是否存在预留份额、股权代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员工持股平台的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公允,股份支付费用的确认情况,计算股份支付费用时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及合理性,结合股权激励安排、合伙协议等说明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股份支付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或研发费用的依据及准确性,对报告期股份支付费用在经常性损益或非经常性损益列示的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5)报告期内大额分红的原因、商业合理性、分红款流向及具体支出使用情况,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或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后续业务拓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利用分红款项与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资金往来,是否存在虚构销售收入情形,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6)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公司股权代持行为是否在申报前解除还原,是否取得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公司是否存在影响股权明晰的问题,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异常入股事项,是否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公司股东是否存在穿透计算超 200 人的情形。
请主办券商、律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结合入股协议、决议文件、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流水核查情况、分红款流向等客观证据,说明对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等主体出资时点前后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并说明股权代持核查程序是否充分有效,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3)结合公司股东入股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及入股背景、入股价格、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入股行为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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