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2
证券代码:874844 证券简称:振森能源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广东振森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2026 年 6 月
1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振森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振森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司是指广东振森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称股东会,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广东振森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关联交易事项;
(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明确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有关会议室或公司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第七条 公司应设置专门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公司还将提供网络、视频、电话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称为股东会召集人。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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