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2
公告编号:2026-002
证券代码:874843 证券简称:思安新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 月 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 月 2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6 年 1 月 9 日,北京兆阳光热技术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收到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反诉状》。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反诉被告)
姓名或名称: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玉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一(反诉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兆阳光热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阳光热”)
法定代表人:刘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持股 70%的子公司的少数股东
公告编号:2026-002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四川苏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苏能”)
法定代表人:刘伟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刘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持股 70%的子公司的少数股东的法定代表人5、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格尔木思安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尔木思安”)
法定代表人:沙飞鹤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持股 70%的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12 月,公司与兆阳光热、北京兆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青海盐
湖光热供热水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公司受让格尔木思安 70%的股权,且兆阳光热在《合作协议》中对“青海盐湖 2 万吨/年碳酸锂项目太阳能供热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建设期限、运行效果进行相应承诺,四川苏能出具书面承诺,认可兆阳光热在《合作协议》中的承诺事项。
《合作协议》约定的项目建设期到期后,兆阳光热、四川苏能未能按期完成资产建设及移交,直至 2025 年 1 月才将相应的资产交付试运营。期间,兆阳光热、四川苏能共同向公司出具申请函,载明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后,申请公司提前支付款项,并因此对公司投入资金的投资收益率进行承诺。
2025 年 1 月,公司根据上述协议以及相关承诺函等的约定,要求兆阳光热
就延期交付及投资收益率未达标等承担责任。但经对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方赔偿违约金、投资回报差额损失。2025 年 4 月,四川苏能向西安市
雁塔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25 年 5 月 12 日,本案首次开庭审理,法庭
认为四川苏能提出的异议不属于管辖权问题。2025 年 5 月 22 日,本案第二次开
公告编号:2026-002
庭审理;2025 年 7 月 8 日,本案第三次开庭审理;2025 年 7 月 24 日,选定本案
鉴定机构;2025 年 10 月 29 日,本案第四次开庭审理。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兆阳光热、四川苏能共同向原告支付延期交付资产的违约金42,328,805.56 元;
二、判令被告兆阳光热、四川苏能共同向原告支付 2023 年度、2024 年度的
投资回报损失 8,897,642.49 元;
三、判令被告刘阳对前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债务;
四、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反诉内容:
1、请求判定解除兆阳光热(反诉人)与公司(被反诉人)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
2、请求判定公司(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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