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4843 证券简称:思安新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
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
施。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募集资金的情形,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须严格按照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使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
得使用该次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使用,均须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批后予以执行;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