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4843 证券简称:思安新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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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
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权益分派》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当以方案实施前公司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
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且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公司每年进行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交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
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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