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4843 证券简称:思安新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该子公司经办部门向公司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竞争力,以获取收益为目的,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资产以及公司股份为对价,通过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
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包括增资或减资)、委托管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四)坚持权利与责任相对称的原则,做到决策有据、执行有效、责任明确;
(五)坚持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防范各种风险,包括母子公司之间的风险隔离以及利益冲突防范等,保证公司资产安全。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投资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本办法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进行。总经理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审批权限:
(一)董事会有权审议并决定对外投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实施。
4.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权限的对外担保。
(二)股东会有权审议并决定对外投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三)未达到上述权限范围的对外投资事项均由总经理审议批准。
以上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法定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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