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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6:34:27 股吧网页版
思安新能: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4843 证券简称:思安新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批准《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十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挂牌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十五)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十六)审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回购方案;

(十七)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会可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将部分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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