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释 义...... 4
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5
问题 2:关于业务合规性...... 41
问题 7:关于其他事项...... 81
(1)关于子公司...... 81
(2)关于公司治理...... 8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11F20240449-03 号
致:安徽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挂牌规则》《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申请挂牌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德恒 11F20240449-01号)。
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就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下发《关于安徽汉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本所就《问询函》中所涉及的法律相关问题通过获取并查验相关书面资料、发放调查问卷、通过公开途径查询、访谈、走访、相关主体出具确认文件等方式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现本所就《问询函》中所涉及的法律相关问题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一)》是对法律意见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中所述的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亦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挂牌规则》《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一)》如
下,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释 义
除法律意见释义已有说明情况外,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关于安徽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
《问询函》 指
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汉峰科技股份有限
法律意见 指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德恒 11F20240449-01 号)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汉峰科技股份有限
《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指
(一)》 公 开 转 让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 一 )》( 德 恒
11F20240449-03 号)
《治理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 股 东 会 议 事 规 指 《安徽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则》
《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指 《安徽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则》
《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指 《安徽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 指 《安徽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 指 《安徽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度》
《规范与关联方资 《安徽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