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公告编号:2026-009
证券代码:874831 证券简称:利星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细则,本细则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股东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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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至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若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天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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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后 5 日内召集会议。主任委员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5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主任委员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在会议召开前 3 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
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各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会议提前通知义务。
第十三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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