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4829 证券简称:河南规划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制度,保护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南 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 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
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五)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七)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相关财经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条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可进行一次股利分配,通常可由年度股东会上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董事会提出并经临时股东会审议。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