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公告编号:2025-123
证券代码:874827 证券简称:元立光电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
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后,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5 号- 财务信息更正》等相关规定。通过本次更正,能够使公司的财务报表附注更加准 确、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在相应会计期间的实际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更正前期相关财务报表和附注的议案》
经审阅议案内容,本次更正的前期相关财务报表和附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 观、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批准报出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2025 年 1-6 月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确认公司 2022-2024 年及 2025 年 1-6 月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关于确认公司 2022-2024 年及 2025 年 1-6 月关联交易的议案》
等相关资料,并就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后,我们认为:公司 2022-2024 年及 2025年 1-6 月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允、合理,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会影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独立性,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公司及其子公司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批准报出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鉴证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关于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非经常性损益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批准报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客观真实评价了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
议案。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亚坤、廖森林
2025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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