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公告编号:2025-075
证券代码:874827 证券简称:元立光电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
为确保本次发行上市工作顺利、高效地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 相关的事宜: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 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股票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战 略配售、超额配售选择权、网下网上发行比例、上市地点、发行时间及发行起止 日期等与发行方案有关的事项;
(2)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政府有关部门、 监管机构和北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
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协议、合约;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与主承销商具体决定和实施战略配售相关事宜;
(4)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决定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的具体项目和金额;
(5)批准及签署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
(6)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未来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的规定,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事项外,对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作出相应调整;
(7)确定和办理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有关具体事项,签署与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及其他各项法律文件;确定及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8)聘请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全权办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回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的审核问询等;
(9)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治理制度作出必要和适当的修订;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实施结果,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相应条款,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10)制作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材料并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未尽事宜;
(11)本次授权行为有效期限为 12 个月,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若决议有效期内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取得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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