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公告编号:2025-071
证券代码:874827 证券简称:元立光电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立光电”或“公司”)拟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为维护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特制定本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处理,下同),则公司相关主体应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自公司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 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及
(二)停止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开始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
2、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二、股价稳定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时,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将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一)公司回购股票;(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增持或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满一个月后,增持或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
必须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自愿选择继续增持。
(一) 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出现启动条件所列情形时,公司将按照下列要求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2、公司股东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1%; C.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2%。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实施股票回购后,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下列要求增持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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