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证券代码:874827 证券简称:元立光电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
适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如无特别说明均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称简称“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中明确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有关工作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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