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证券代码:874827 证券简称:元立光电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等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的申报、披露及管理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办理前述主体的个人信息申报,每季度检查前述主体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规则》及《监管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