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公告编号:2025-043
证券代码:874827 证券简称:元立光电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经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以及公司等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告编号:2025-043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及其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以下简称“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所作出的各项承诺,无须特定受承诺人同意,自公开承诺作出之日即对其本身具有约束力,因此该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充分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承诺人在挂牌期间、申请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六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告编号:2025-043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七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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