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证券代码:874827 证券简称:元立光电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经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正确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二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和一般要求
第六条 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公司均应披露。
前述重大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第三章至第四章规定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自律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信息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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