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证券代码:874827 证券简称:元立光电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经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作用,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设2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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