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4826 证券简称:浙盐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浙江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和《浙江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和《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 12 个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前述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标准,但全国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
当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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