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4821 证券简称:易事达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了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一、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第 36
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上述
启动条件 1 的情形,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上述启动条件 2 的情形,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第2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
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
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该单一期限内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下一个单一期间内再次出现启动条件 2 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三)终止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金额或数量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4.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2.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票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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