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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2 18:42:25 股吧网页版
易事达: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4821 证券简称:易事达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经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其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担保的权限、批准及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以书面决议的形式审议批准。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提供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 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三)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审查讨论后,由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是否同意提供担保,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原始记录中要有明确的表决情况记录。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具体回避办法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必须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人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担保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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