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公告编号:2025-078
证券代码:874821 证券简称:易事达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经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提高公司治理质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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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并且形成书面讨论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联系人,拟审议事项及通知发出日期。
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前款限制。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议(含视频、电话等)、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事项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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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独立董事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及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会议审议的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六)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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