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4821 证券简称:易事达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经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如有)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防范和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
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相关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措施
第十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