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2 18:26:11 股吧网页版
易事达:关于公司就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进行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公告编号:2025-061

证券代码:874821 证券简称:易事达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就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导致回

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进行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欺诈发行情形下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作出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具体如下:

一、公司承诺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就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包含招股说明书在内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对公司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根据前述有权部门的具体认定及时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有)。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公告编号:2025-061

3.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予以确定。
二、其他主体承诺

(一)控股股东中山昇拓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本企业作为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现就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承诺公司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包含招股说明书在内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对公司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根据前述有权部门的具体认定及时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企业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有)。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予以确定。
(二)实际控制人徐宝洲/方虹承诺

本人作为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就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包含招股说明书在内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对公司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