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公告编号:2025-082
证券代码:874821 证券简称:易事达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经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公告编号:2025-082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情形下,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六条 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1、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公告编号:2025-082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股东应当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选举票数, 填写“同意”、“反对”和“弃权”等内容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第十三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按照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表决权的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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